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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七项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7-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七项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七项措施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采购预算执行

   采购人要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压缩内部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积极支持提前采购。采购人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开展采购。

   二、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当在严格执行和落实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留份额、价格优惠等采购要求的同时,对于非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比例执行15%-20%,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上工作衔接,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落实工程招投标领域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进一步降低供应商采购交易成本

   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对中小企业全面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编写质量,严格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严禁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应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环节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验收管理,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四、强化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采购人在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规定的同时,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缩短至20日内支付款项。严禁违规拖欠政府采购合同款项。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五、助力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力度。采购人要积极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进一步缩短供应商办理“政采贷”时限;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产品服务、优惠贷款利率、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额度和缩短审贷周期,建立健全“政采贷”风险控制机制,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资金不足的困难。

   六、清理隐形壁垒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坚决清理隐形壁垒。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得设置门槛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在采购文件编制中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通过本地注册或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采购人作为采购责任主体,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预算采购份额的预留、评审价格优惠执行上限标准等政策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审计部门要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采购人移送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内江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