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党建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5-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阳光透明”,结合本中心实际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中心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中心规章制度的,或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三、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责任追究。

()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供应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收取回扣、佣金、红包、礼品、物品或有价证券的;

()协助他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资料的;

()以各种名义在交易各方、中介机构、供应商处报销发票的;

()泄露保密文件、应该保密的交易信息、专家信息、数据库资料的;

()参与围标、串标,或进行幕后操纵的;

()贪污挪用公款、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违规报销发票、虚报冒领、侵占公物的;

()财务或采购、仓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意假造账目、损毁账目、侵吞和挪用单位资产的;

()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人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服务态度恶劣或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影响乃至影响工作和单位声誉的;

()中心相关工作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责任追究时,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提出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该股室及责任人、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两人以上共同过失或违纪的,职务较高的负主要责任,职务低的负次要责任,并按违犯纪律程度、性质、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六、一年内2次以上严重过失或违纪违规的,追究责任时加重处罚。

七、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

八、本制度由中心纪检组具体监督执行。